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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日期:2016-0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干部档案保管范围原则上应同干部管理权限基本一致,由学校办公室保管。

1.属市委宣传部管理的干部档案,由市委宣传部干部处集中保管。

2.学校办公室主任的档案及其他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和其主要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本学校分管领导或文广新局组织人事处保管。

3.按照干部管理范围,离退休干部的档案仍由学校保管。

4.聘任干部的档案,在正式聘用后的任职期间,管理办法同在职国家干部一样,解聘或任职结束不再续聘的,由学校按原范围保管。

5.死亡干部的档案,按干部管理范围,由学校保管。

6.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干部辞职、自动离职、被辞退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学校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单位或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7.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一般由学校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转至新单位。

8.干部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学校保管。干部出国不归,其档案和共产党员的组织关系,交市教委组织处保管。

二、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建立各种管理工作台帐,严格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整理,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干部档案的工作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的检查指导。对上级下发和本单位形成的有关工作文件、资料要注意积累,妥善保管。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并做好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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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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