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聘任及岗位聘任实施方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教工队伍建设和整体优化,引入竞争机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聘任必须坚持“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上岗,合理使用”的原则,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双向选择。根据工作需要,综合平衡,合理使用人才。
第三条 必须按照任人唯贤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在聘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民主管理、监督作用。
聘 任
第五条 聘任原则
1.公开的原则
(1)公开公布各部门、各系部的岗位系数、岗位职责;
(2)公开公布任职条件,避免盲目选岗;
(3)公开公布聘任程序及聘用结果,增加透明度。
2.双向选择和领导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在聘任过程中,实行自上而下逐级聘任,主聘人与受聘人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聘任,并打破原来的职级界限,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
3.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理使用的原则。在聘任过程中,受聘人应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岗位职责和条件,选择合适自己的岗位应聘。主聘人严格按照任职条件,择优选聘,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际能力,用其所长。
4.统一领导,逐级聘任的原则。我校的全员聘任工作在校党总支、行政的领导下,采取逐级聘任的办法进行,学校成立干部考察选拔和全员聘用领导小组及调解、仲裁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的聘任工作,并对聘任工作过程中的争议进行复议、调解和仲裁。各处室、系部成立全员聘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处室、本部门的聘用工作。
第六条 聘任条件
1.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受聘工作,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3)具备所聘岗位职责相应的文化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4)服从学校全局需要的安排,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各处室、系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应具备的条件:
(1)熟悉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业务,具备相应专业特长,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锐意改革,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3)能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能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落实检查,考核和验收;
(4)任人唯贤,办事公道,敢于管理,坚持原则;
(5)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善于做思想工作,能带领全科室同志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
(6)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7)教务系统的中层干部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受聘人员的义务
1.履行受聘岗位职责,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任务并接受考核;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整体利益。
第八条 聘任对象和岗位
1.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2.教辅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3.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系列的干部;
4.在专业技术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并符合聘任条件的工人等;
5.聘任岗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行政管理职务岗位、政工干部职务岗位及其他职务岗位。
第九条 下列人员在原部门职务定额内聘任相应职务
1.经学校同意借到上级工作半年以内的人员;
2.由组织安排进行社会实践,全脱产学习或出国半年以内者;
3.在法定的怀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4.因临时工作需要,由学校临时统一抽调的人员;
5.经本人同意低聘职务的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聘用
1.已经向学校正式提出调出的人员。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3.犯有严重错误正在审查以及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满一年者;
4.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无明显改进者,暂缓聘任。此类人员仍由原部门或办公室安排临时工作,缓聘期为三个月,根据考勤发放个人档案工资,但不享受绩效工资部分和校内津贴。缓聘期满后仍未被聘任的,则从第一个月起发个人档案工资的90%,以后逐月递减10%,第四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5.因产假、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者;
6.全脱产学习或出国半年以上未归者;
7.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者;
8.因其他原因,连续三个月不在岗的人员。
第十一条 正在见习期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学徒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由相应部门实行试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聘任办法
1.实行两级聘任:校长聘任正、副主任,然后由正、副主任聘任本部门、本系部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2.已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因学校工作需要或不能履行本级职责的人员可以低聘;因学校工作需要或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以高聘;
3.在自己申报、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选聘和领导平衡,自己所选岗位未聘,可以选择还未聘定的其他岗位;
4.聘任手续(包括续聘),正、副主任的聘任,每两年办理一次,教师、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视聘用年限办理;
5.主聘人与应聘人一经签约,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聘约。聘任期满,或终止聘任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续聘;
6.主聘人每年按规定负责对应聘人进行考核。
7.学校保留一定的调聘权。
第十三条 聘任程序
1.由学校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并公布各处室、各系部编制和岗位数、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拟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填写《应聘岗位自荐表》,逾期视作拒聘处理。各部门负责人按有关程序进行择优聘任。校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拟聘人员进行协调、审定,最后由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2.按照第十二条第1款,先由校长聘任正、副主任,然后由已聘任的正、副主任聘用本部门工作人员;
3.应聘正、副主任的程序为(1)在本人申请,(2)申请人发表竞聘演说,(3)学校组织民主测评,(4)办公室考察,(5)分管领导提名,党总支研究决定人选,(6)由校长聘任,签订《聘任合同书》并报办公室备案;
4.所有应聘人员的《聘用合同书》双方签字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有效,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聘约,逾期自行终止。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续聘;
5.《聘用合同书》内容包括:聘任职务、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及要求、相应待遇、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聘任期限一般为1至3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签订长期合同:(1)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6.第一轮未聘人员可申请到其他部门还未聘定的岗位应聘,在领导平衡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负责人选聘。
未 聘 人 员
第十四条 未聘人员及管理部门
1.凡在实行聘任过程中未被聘任(用)上岗或解聘的人员,均为未聘人员。
2.学校在办公室设立“未聘人员管理处”,作为未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未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未聘人员的待遇
1.未聘人员自明确未聘次月起,享受学校发给的未聘人员工资(只包括本人原享受的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省市综合补贴),半年后发80%,一年后发60%,两年后作辞退处理。
2.未聘人员自明确未聘次日起,不享受学校的一切奖金和福利。
3.医疗费一年内享受同类在职人员的80%,第二年内享受60%,两年后不享受(长病假除外)。
4.遇有国家普调工资时视同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5.连续计算工龄。
6.未聘人员由学校组织转岗培训。
第十六条 未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1.未聘人员自未聘次日起,必须在一周之内办理完财产、资料和工作移交手续,向“未聘人员管理处”报到。如一周内不报到,作自动离职处理。
2.原部门领导和办公室应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工作,可以由学校安排培训(培训期限应在三个月以内),培训费自理,考试合格,经部门试聘后可以报销50%;
3.未聘人员每周到校报到一次,与“未聘人员管理处”保持联系,并建立考勤制度,事假必须提前请假,病假必须凭医院证明,半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到校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4.未聘人员在待聘期内表现较好的,可以由学校缺编部门试聘,试聘期为三个月,享受在岗人员的85%待遇。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享受新岗位有关待遇。
5.未聘人员对学校分配的新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拒聘或两年内未被聘用的,作辞退处理。
6.未聘人员不得在校外自谋职业,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全部工资,经教育不改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7.未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第十七条 未聘人员中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相差五年之内的教职工,且因身体较差不能顶岗者,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实行校内退养,在此期间按以下条款执行:
1.享受相当正式退休职工的各种待遇;
2.可连续计算工龄;
3.遇有国家普调工资时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4.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5.如学校需要聘用,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报到。
6.遇有国家新规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聘人员中,因怀孕、养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或家庭有特殊因难需要照顾者,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长假,期限为一年,休长假期间生活待遇按下列条款执行:
1.学校每月支付给本人基本工资(档案工资),不享受各种补贴;
2.连续计算工龄;
3.遇有国家普调工资视同在职职工对待;
4.不得自谋职业,一经发现,按第十五条第6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自己联系调到外单位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辞职,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 聘
第二十二条 履行聘约期间,若主聘人与应聘人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聘约,提出聘约的一方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部门解聘工作人员,经分管校长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解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聘方可以随时解聘
1.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教学或管理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2.违反职业道德,品行不良,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犯罪的;
4.玩忽职守,经考核属于主观原因未完成岗位目标责任者;
5.不履行岗位职责,群众意见大,屡教不改者;
6.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 解聘人员有下列几种选择
1.本人要求调离学校的,从正式办理解聘手续起,限期一个月内调离,一个月后仍未调离的,按未聘人员处理;
2.解聘后,本人可以再申请就聘其他空缺岗位,试聘期为三个月,享受应聘岗位的85%待遇。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享受应聘岗位待遇,否则视作未聘人员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和部门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的,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聘任的,经做思想工作无效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自拒聘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2.不得参加晋级、晋职;
3.经过学校培训的,按规定收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费;
4.从拒聘次月起,三个月内找不到校外工作单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已享受过学校住房等福利待遇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拒聘人员在校处找到工作单位,学校给予办理调动、工资关系手续,但不补发所扣工资、补贴和福利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聘约签订后,主聘人按规定负责对应聘人进行严格考核,通过考核实施优胜劣汰、奖勤罚懒,各类应聘人员考核、奖惩按学校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辞职人员按以下条款执行
1.辞职人员应先办理解聘手续,再按有关辞职规定办理。
2.如聘任期或合同期未满,聘任部门可暂不同意辞聘(职)。
3.在校工作未满五年,本人坚持要求辞职的,则须按劳动部门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培养(培训、进修)费,或损失赔偿费;对已享受过学校住房等福利待遇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经学校批准的辞职人员,必须在一个月以内办理调离手续。
5.经学校批准的辞职人员由学校统一发给《辞职证明》。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聘用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有异议的一方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工会)要求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党章》、《工会章程》、《团章》的规定,实行选任制。
第三十条 本方案遇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