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二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系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决定实施学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后,学校管理重心下移至系部。学校主要通过制订总体规划、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筹措和分配办学经费、监督评估和提供服务等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宏观管理;系部在学校总体调控和监督评估下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逐步成为充满活力集行政、教学、科研工作于一体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系部主任是本系第一责任人。对实现本系的教育教学目标、落实学校的各规章制度、建设和谐校园等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学校党总支、行政是一级管理实体,下设中层职能部门7个,即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后勤保卫处、工会、团委。其中办公室下设财务室,教务处下设三个中心,即教学科研与督导服务中心、图文与教育技术服务中心、实训与社会教育中心。
第五条 学校设立艺术设计系和艺术表演系两个相对独立的二级管理实体。系是学校的管理重心,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接受学校职能处室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考核。各系党支部、主任室对本系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社会实践、就业推荐等实行统筹管理。系部设教务秘书、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等管理和服务岗位。
第六条 系部设基础部1个和教研室若干。艺术设计系设基础部、影视动画教研室、环境艺术设计教研室、平面与广告设计教研室、服装工艺与设计教研室。艺术表演系(内含中专部)设基础部、主持与播音教研室、器乐表演教研室、声乐表演教研室、舞蹈表演教研室。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教师学术骨干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为学校和系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专业支持。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
系部成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和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分会由具备一定学术和行政管理能力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可含特聘教授、副教授)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由本系及社会、企业的教师、专家组成。其成员由所在系部行政领导聘任,一般由7至9人组成。系部应着力建设好该委员会,不断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深化校企合作的内涵。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代表为主体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系部相应成立教代组。
第三章 管理权限与责任
第九条 学校作为一级管理实体,其管理权限与责任有:
(一)制订学校的整体事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制订学校的阶段性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和颁布学校的各项政策与规定。
(三)对全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施全程监控与评估。
(四)决定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各类岗位职数比例,负责校聘关键岗位人员的聘免和考核,审批人员调动。
(五)筹措和分配办学经费,按动态经费包干办法下达经费,为二级系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统筹协调全校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校性公用教育教学资源、重点专业(学科)及重点展示空间、实训基地。
(七)统筹规划全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建设、人才培养、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对外交流、公共关系、后勤保障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等工作。
(八)对系部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支持、指导、服务和考核。
(九)负责全校招生,统筹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定期召开校情通报会,做到校务公开。
第十条 学校中层职能部门及群团组织按照决策、执行、咨询、监督职能分离的原则,主要是代表学校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职责、职权,做好协调、服务和支持工作,具体职责职权另行文予以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系部在党总支、校长室领导下,在所在党支部的保证和监督下,由系主任领导和主持本系的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制订本系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本系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负责重点学科的申报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三)拟订与实施本系各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抓好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环节正常运转。
(四)负责本系学生管理工作,做好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系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校要求制订实施本系的师德建设、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计划。负责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评议)中有关考核推荐工作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系教师工作量的审核与上报工作,对教师教学质量组织考核评估。负责本系教师岗位聘任和考核。
(七)在国家和学校政策法规范围内,积极开展合作办学、课题研究和科技服务等工作,提升自身造血功能,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八)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社会实践和毕业生就业动员、指导、教育、咨询、推荐和跟踪调查等工作。
(九)负责本系专业教材选定工作,认真做好文秘信息、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宣传报道以及有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系部主要权限是:
(一)教学管理
1.本系对所属专业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对专业方向和课程设置进行调整,报教务处备案。
2.负责组织编写相关的课程标准并审批执行,报教务处备案。
3.负责组织安排本系各专业课程的考试、重修以及试卷的送印和管理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全校性统考和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的组织工作。
4.负责本系的各项教学任务的实施,开设选修课,审核教师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
5.非跨系专业课程的调课,由各系负责审批执行。
6.学生的休学、复学、留级编班以及课程的免听、免修、免试、缓修等,由各系负责审批,报教务处、学工处、后勤保卫处备案。
7.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二)学生管理
1.负责本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教育管理、协助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员制度,掌握本系学生思想动态。
2.负责做好本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报学工处备案。
3.在学工处和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和建设好本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和有关专业社团,组织好本系学生活动,协助学工处和校团委搞好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
4.负责本系学生违纪处理,参与处理跨系的学生纠纷及重大事故,执行本系学生记过及以下的违纪处理,报学工处备案。
5.负责做好本系学生奖、困、贷、补的评定、管理及勤工助学工作。
6.负责做好本系党建带团建工作和学生党员、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7.做好本系新生接待、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负责本系学生档案管理和毕业生档案清理装袋等相关工作。
8.在招生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咨询、推荐和跟踪调查等工作。
9.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三)人事管理
1.根据本系发展规划,提出机构设置方案。其中三级机构的设置须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2.根据高职校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二级管理的需要,提出本系设置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规范,并报学校办公室审核备案。
3.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以及学校聘用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本系的岗位聘任工作。
4.负责对现有教师的选拔培养工作,对拟引进或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拟定引进人员计划,报办公室审批。
5.根据学校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规范,组织实施对本系教工的学期、学年考核工作。
(四)经费管理
1.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制订《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系部经费总额动态包干暂行办法》(另文)。系部领导必须保证有关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对学校核定并切块划拨的动态包干经费具有统筹权和支配权。但公用经费部分不得进入分配领域,并接受学校的监管和审计。
(五)分配管理
根据学校制订的人事分配制度以及有关规定,具有对本系教工的以下分配权限:
1.制订除人员基本工资和费用以外的其他薪酬分配方案。该方案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学校财务室监督。鼓励系部将各类津贴和奖励工资统筹安排,实施一体分配。
2.有权自主分配本系创收提成部分。
(六)资产管理
1.各系主任为本系国有资产的责任人,同时须指定一名兼职人员统一负责本系的资产管理,以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2.各系与后勤保卫处签订使用合同后,有权对本系办公用房和教学、办公设备进行内部调剂、使用,并报后勤保卫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和账目变更。
3.教职工的文化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根据学校划拨额度由系自行采购和分发,也可委托后勤保卫处采购。
4.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实验实训设备的采购,各系应派专业人员配合有关部门采购,大宗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5.大型精密仪器的维修,经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审批后由图文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实施。一般设备,各系可在下拨的经费中自行安排维修。
6. 学校赋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分会的主要权限和职责
(一)为本系事业发展规划、阶段性发展目标及重大政策改革方略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
(二)对本系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三)参与推荐本系副职以及教研室负责人的任职候选人。
(四)对本系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生工作、科研工作等提出建议意见。
(五)对本系岗位设置、教师评聘、人才引进、科研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意见。
(六)应邀列席本系校务会议,参与所在校系重大事宜的讨论,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系部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主要权限和职责
(一)为本系事业发展规划、阶段性发展目标及重大政策改革方略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
(二)对本系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生工作、科研工作等提出建议意见。
(三)对本系实践性教学工作的计划及落实提出建议意见。参与管理学生校外实践(实验、实习、实训)性教学。
(四)对本系实践性教学的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五)应邀列席本系校务会议,参与所在校系有关事宜的讨论,在校企合作方向、规划及方案的制订与实施等方面均具有审议权。
第四章 管理过程与监督
第十五条 系部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与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十六条 系部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管理决策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学校有关职能处室的审核、调控、评估、监督。有关本系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自觉地事先接受系部学术委员会分会(有时也应是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咨询和监督。
系部管理决策机构也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保证监督。
第十七条 在学校二级管理体制运行下,学校以目标管理为主,系部以过程管理为主。学校依照与系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其整体工作及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本系和个人的相关利益直接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系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系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学校将根据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适时对该办法的有关条文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党总支、校长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日